(2015)深南法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超平与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郭超平,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北环路与深云路交汇处智慧广场A栋1902。法定代表人李云尖。申请执行人郭超平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耀坤宝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348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民币31815元,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0日以被执行人已自行全额支付执行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4)348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