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裴俊清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俊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终字第31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裴俊清,群众,原任迁安市中医医院副院长兼迁安市优抚医院院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5月7日经迁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4年5月15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4年5月16日被迁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杜圣永,北京世纪(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裴俊清犯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裴俊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被告人裴俊清不服,以原审对其受贿数额认定有误,除蔡桂芬所给其三万外,其余四十四万其没有据为己有的故意,并以各种不同方式退还给了相关人员,对其应在认定其受贿三万元的基础上量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裴俊清犯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宝聚代理审判员 程兰芳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