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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陈传明与李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611号原告:陈传明,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文武,男,196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陈传明诉被告李文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传明诉称:2013年农历正月16日开始,我给被告李文武承包的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芍花园实验小学干泥瓦工,每天工资130元,结账后被告李文武下欠我工资4860元,并于2014年2月15日��我出具欠条一份。我多次催要,被告李文武总是一拖再拖未支付工资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文武支付给原告陈传明工资款486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文武负担。经审理查明,2013年农历正月16日起,陈传明给李文武承包的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芍花园实验小学做泥瓦工活,每天工资130元,结账后李文武欠陈传明工资款4860元,于2014年2月15日给陈传明出具:“今欠到陈传明工资4860元(肆仟捌佰陆拾元整),欠款人:李文武,2014年2月15日”的欠条一份。陈传明多次向李文武催要未果,即提起了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传明提交的居民身份证、户籍信息查询单、欠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明确,被告李文武欠原告陈传明工资款486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李文武依法应支付此款,故对原告陈传明诉请被告李文武支付工资款48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陈传明工资款486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文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新附本案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未支付价金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四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银行卡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第4页第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