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XX与马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马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秦墩民初字第164号原告XX。被告马铎。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马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