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40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兰,职务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宏盛管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拖欠劳务费纠纷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傲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