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惠深与王惠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惠深,王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丛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深。被执行人王惠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惠深与被执行人王惠芬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丛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道方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若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