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马卫峰与屠春民、王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卫峰,屠春民,王燕,王羽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785号原告马卫峰。委托代理人陆宁初,江苏新天伦(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屠春民。被告王燕。第三人王羽宸。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峰诉被告屠春民、王燕、第三人王羽宸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卫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2元,减半收取57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龚红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滕万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