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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75号异议人(案外人)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大道90号。法定代表人毛未凤,该公司董事长。异议人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0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在本院审查期间,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的书面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二电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冯化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