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颜宇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颜宇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808-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660813-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钟公庙街道金家一路2号、4号、6号。法定代表人钱平,总经理。被执行人颜宇芳,女,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职员,户籍所在地临海市,现住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2014)甬鄞民初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朗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颜宇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宇芳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4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已支付740000元,尚欠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鄞执民字第80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宏良审判员 卢树立审判员 项宇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蔡静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