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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海宁与王玉艮等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宁,王玉艮,崔文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2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宁。被执行人王玉艮,又名王玉银。被执行人崔文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3)长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玉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玉艮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玉艮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玉艮有福田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一辆,车牌号为晋A595**号。该车已被本院查封,并按法律程序进行拍卖,但因在公告期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致第一次拍卖流拍,后因评估报告期已到期,无法进行降价后的拍卖活动,申请执行人一方,不愿再进行重新评估,愿以原评估价格接受该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玉艮所有的福田欧曼牌重型厢式货车,车牌号为晋A595**号(该车辆登记车主为太原市吉利达冀东汽车连锁销售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王玉艮),作价62219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张海宁以抵偿所债务及在处置该车辆中实际发生费用(具体以结算为准)。二、申请执行人张海宁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