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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庆华与薛英,宋世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华,薛英,宋世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298号原告胡庆华,男,195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何东隆,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洁,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英,女,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宋世强,男,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宋世强,职务不详。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法定代表人宋世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庆华与被告薛英、宋世强、重庆汉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庆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亦未提出缓、减、免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文紫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