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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炳贵、韩中林等与朱西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贵,韩中林,朱西发,朱永见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371号原告李炳贵,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城镇居民。原告韩中林,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西发,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被告朱永见,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炳贵、韩中林诉被告朱西发、朱永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炳贵、韩中林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因原告认为无法在举证期间内提交相关证据,需要补充证据后另行起诉。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炳贵、韩中林撤回对被告朱西发、朱永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炳贵、韩中林负担。审判员  袁志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袁海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