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文本勋与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本勋,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文本勋,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矿工,住四川省霞波县。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住所地永安市尼葛工业园北区****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8819-0。法定代表人陈寿河,矿长。申请执行人文本勋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本勋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支付案件款人民币67238.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尚欠申请执行人文本勋工伤赔偿款67238.2元。该款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于2015年7月10日支付文本勋30000元,余款37238.2元于2015年8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文本勋5000元,直至付清时止。此外被执行人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暂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新的执行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4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敏审判员 池毓煦审判员 陈国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樊筱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