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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聊东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延林与李林、王俊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延林,李林,王俊仿,王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谭延林,男。被执行人李林,男。被执行人王俊仿,男。被执行人王艳峰,男。谭延林申请执行李林、王俊仿、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峰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艳峰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