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聊东执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谭延林与李林、王俊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延林,李林,王俊仿,王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聊东执字第487号申请执行人谭延林,男。被执行人李林,男。被执行人王俊仿,男。被执行人王艳峰,男。谭延林申请执行李林、王俊仿、王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民一字第3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艳峰在银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艳峰的银行存款3万元;二、以上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米万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宋安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