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远宏与杨松南、郭良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远宏,杨松南,郭良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69号原告杨远宏,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77,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杨松南,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7130,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郭良生,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810,住珠海市金湾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负责人苏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远宏诉被告杨松南、郭良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远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远宏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宗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