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彭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甲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仁法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甲,绰号“黑古”,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于广东省仁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仁化县。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仁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韶仁检刑诉(201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冬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仁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取得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同意的情况下,砍伐该小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林木。经检测,被采伐林木总蓄积为13.245立方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报案材料等书证、证人证言、测算报告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对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现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自己是为了种贡柑而砍树,且年纪大,身体多病,目前仍需治疗,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被告人彭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未取得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同意的情况下,为种植贡柑树,从家���携带油锯和柴刀,到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砍伐林木。经聘请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被采伐的林木均为阔叶树,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被采伐阔叶树总蓄积为13.245立方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来访登记表、接处警情况、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12月18日上午,有村民向仁化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报称:2014年11月,白泥坌组村民彭某甲到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砍伐林木,请查处。公安机关接报后展开调查,并予以立案侦查的事实。2、现场清点清单、检验员证,证实2014年12月24日,由仁化县董塘林业工作站检尺员对彭某甲砍伐遗留在“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现场的木材进行清点,���杂树、松树,合计原木5.24立方米,折立木蓄积8.31立方米,枝桠材约5吨。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彭某甲砍伐后堆放在“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的林木,其中有松树0.655立方米,杂树4.584立方米,枝桠材5吨。公安机关将上述扣押的木材返还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同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彭某甲的作案工具油锯、柴刀各一把,并随案移交。4、证明,仁化县林业局证实2014年1月至案发时止,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5、林权证,证实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山场林权属于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集体所有。6、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彭某甲身份的基本信息情况及其被传唤归案的事实。7、谅解书,证���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及村民代表多人对被告人彭某甲表示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8、病历材料,证实被告人彭某甲在2009年6月因患胃体间质瘤并出血等疾病而进行了治疗,2015年5月,又因甲状腺肿物而住院进行了切除手术,出院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9、情况说明,证实本案举报的村民不便公开身份的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2月14日,其了解到村民彭某甲砍伐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的情况,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2、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在东坑水库修自来水时,看到对面国子坑山场有林木被人砍伐了,之前有村民反映是彭某甲砍伐后准备用于种植柑桔的。彭某甲砍伐该山场未经过村小组同意的。该山场山权、林权是集体的,是生态公益林。(三)现场勘查笔录、��片,证实公安机关对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被砍伐现场进行了检查、拍摄、记录反映。(四)测算情况报告,经仁化县林业调查规划与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测算,仁化县董塘镇白莲村横岭组“山塘凹”国子坑山场被采伐的林木均为阔叶树,林种为生态公益林,被采伐阔叶树总蓄积为13.245立方米。(五)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中旬,我为了腾出空地种植贡柑树,于是自带油锯和柴刀去到“山塘凹”国子坑山场我以前种植茶树的地方,将周围自然生长的林木砍伐下来堆放在荒田旁边,准备晒干后拿回家当柴烧,后因为忙其它事,没去理了。砍伐的林地面积我不知有多少,树种有松树、杂树、枫树,总共砍伐了三天左右,都是我一个人去砍的。我到“山塘凹”国子坑山场砍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手续,也没有征求横岭组同意就砍了,当时就想着旁边就是我以前种植的茶叶和竹子,所以就没有考虑那么多。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违反森林法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且其身患疾病(结节性甲状腺肿等),其行为亦得到村小组及村民的谅解,希望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本院量刑时均予以考虑。公诉机关建议对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参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即时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锯、柴刀各一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仁潮审 判 员 朱艳群代理审判员 邹叶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