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减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毛林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毛林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减字第00949号罪犯毛林文,男,生于1986年10月12日,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三日作出(2011)陈刑初字第000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林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25日至2017年1月24日止。2014年1月24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延刑执字第566号裁定,对罪犯毛林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现刑期止2016年1月24日。于2011年7月27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2015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以罪犯毛林文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毛林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毛林文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毛林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沙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