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傅艳丽与陈建煊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艳丽,陈建煊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018-1号原告:傅艳丽,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委托代理人:黄健,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煊。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艳丽诉被告陈建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艳丽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900元、保全费人民币1,370元,合计人民币3,270元,由原告傅艳丽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饶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