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李明山。被告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山诉被告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65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判员黎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唐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