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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明山与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106号原告李明山。被告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峰,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陈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山诉被告枣阳市银鑫纺织有限公司、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山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财产保全费840元,合计1765元,由原告李明山负担。审判员黎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唐明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