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志勇与陈志勇、周彩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1424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钧。委托代理人;孙建华。被告:陈志勇。被告:周彩富。被告:金春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勇、周彩富、金春富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5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7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1675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 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伟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