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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凌某与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民初字第146号原告凌某。被告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某以离婚条件尚不成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郑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邹家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