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行终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童艳艳与北镇市佳诚电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3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艳艳,北镇市佳诚电源有限公司,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锦行终字第0004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童艳艳,女,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项阳、杨学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镇市佳诚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镇市大屯佳诚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贾春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勇,该公司人事部经理。委托代理人邬立东,辽宁德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镇市新区人民政府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王福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谷雨,系该局工伤医疗保险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李政,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童艳艳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5)北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艳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童艳艳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童艳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童艳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宏伟审 判 员 张小凡代理审判员 韩晓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凤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