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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许越与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管异初字第00131号原告许越,女,汉族,1988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城南新区冯时行路290号大学科技园8楼8-11室。组织机构代码05649209-1。法定代表人夏向龙。本院受理原告许越与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属于有重大影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是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北碚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重庆市沿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龙抗妮代理审判员  李迎波人民陪审员  何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冯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