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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0382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万全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原、被告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更因被告脾气暴躁,多次大打出手,不履行夫妻间相互尊重的义务,致使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并作出处理,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按规定贴补抚养费。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初按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当时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王XX,××××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家庭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关系不睦,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行营业部;帐户: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88)。审 判 长  朱万全人民陪审员  黄薪慧人民陪审员  朱朝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