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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户执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智会与张军民、段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智会,张军民,段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990号申请执行人王智会,男,1952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军民,男,1971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段永利,1972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12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民、段永利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要求被执行人张军民给付案件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0元、执行费217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致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990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武轩审判员  闫鹍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