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黄伟添与范洁芳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添,范洁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添,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范洁芳,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黄伟添与被执行人范洁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花法山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范洁芳应支付侵占款56333.5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犯职务侵占罪,目前尚在服刑。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182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文秀执行员 水 翔执行员 李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丽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