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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乔某与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314号原告乔某,女。被告封某某,男。原告乔某与被告封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志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4日登记结婚,没有举行结婚仪式,被告不考虑我的感受,说话不负责任,我分辨不出那句话真,那句话假,双方性格不合,很多事情导致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未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15年5月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上述事实,原、被告无异议,并有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后应当珍惜夫妻感情。现在双方发生矛盾,只要双方能够改正自身的缺点,多体谅对方,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双方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