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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保字第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西群与陈玲,韩承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保全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群,蔡兆铭,韩承明,陈玲,永川市正通种养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保字第0144号申请人张西群,女,1970年9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蔡兆铭,男,1967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韩承明,女,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陈玲,女,1973年8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永川市正通种养场,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吉安镇马桑坡。投资人蔡兆铭。申请人张西群与被申请人蔡兆铭、韩承明、陈玲、永川市正通种养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西群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西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权利人为永川市正通种养场位于的土地(权证号:×××××××,面积2766平方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查封动产的期限不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或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3年。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应当向本院提交继续保全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保全裁定的效力消灭。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伍义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胡晓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