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1415号原告李某甲,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李某乙,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认识爱恋后于19XX年XX月XX日在邛崃市X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李某丙,李某丙现已没有读书,在外打工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乙于200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现被告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依法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乙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在邛崃市XX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于19XX年X月XX日生育一子李某丙,李某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李某乙于2003年3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13年7月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撤诉。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出示的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复印件、原告���户口本、原告持有的结婚证、证明原件一份、证明复印件一份、(2013)邛崃民初字第1459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证人熊某某、李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予以证明,因被告未予反驳,且上述证据材料与原告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本案被告于2003年3月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逾二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依法应当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 磊人民陪审员 梁正洪人民陪审员 叶祝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万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