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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周文强与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文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周文强。被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环秀街道办事处西柞树庄村600号。被执行人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15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文强与被执行人青岛信达商砼有限公司、烟台北明客运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梅审 判 员  李 瑜代理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郑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