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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宋利民诉王洪兵、王怀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利民,王洪兵,王怀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239号原告宋利民,男,1977年出生,汉族。被告王洪兵,又名王红兵,男,1978年出生,汉族。被告王怀业,又名王铁,男,1948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利民诉被告王洪兵、王怀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利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利民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方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