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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易根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易根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宁中刑执字第357号罪犯易根红,男,1987年7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湘乡市人,农民。2009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日作出(2010)杨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易根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1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2012年10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5年6月19日至23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易根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了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根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并获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季度记功、2次季度表扬。认定该事实的证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本院认为,罪犯易根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易根红的刑罚减去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自2008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金文审判员  熊 红审判员  汤兆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纪利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