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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长沙日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日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38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向阳东街(市建设局娄星分局办公楼6楼)。法定代表人曾绍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日佳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镇太阳山1栋。法定代表人胡旭。上诉人娄底市星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二初字0068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告方提供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为由甲方所在地法院仲裁。因“仲裁”和“人民法院”为专有名词,有各自的明确的特殊含义,仲裁和法院判决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工。争议解决条款中既约定人民法院又约定仲裁属约定不明,该约定无效,因此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开福区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或者项目所在地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涉案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由甲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仲裁”就其字面意义而言,是指由公认的第三者在争端两方间进行裁决公断,而作为特定术语的仲裁是指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将其纠纷提交某个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处理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内容要求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必须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与通过法院诉讼裁判是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途径,二者有各自特定的程序和规则。社会大众对作为特定术语的仲裁有明确知晓的并不多,但绝大多数人都知道法院是打官司解决纠纷的地方。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如发生争议“由甲方公司所在地的法院仲裁”,如果当事双方是对作有特定术语的仲裁有明确知晓的人,显然不会写明由“法院仲裁”,该语句中也没有法院裁决或者仲裁的选择性意思表示,因此本协议条款中的“仲裁”二字只能作字面意义上的理解,即与“裁决”、“裁判”为同义词语,不能说明当事人有明确的仲裁(特定术语)意思表示。显而易见的是,该协议条款清楚地表明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是由法院来解决其争议,且地域管辖约定在甲方所在地。为保护当事人的正当预期,该协议管辖条款应当认定为有效,开福区法院作为原告(甲方)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管建文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向 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玉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