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光攀与获嘉县新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攀,获嘉县新源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执字第155-1号申请人王光攀。被执行人获嘉县新源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霞,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王光攀申请执行获嘉县新源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获嘉县新源电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1)获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朋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