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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曾传河、曾传江与陈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传河,曾传江,陈海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62号原告曾传河,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曾传江,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陈海金,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传河、曾传江与被告陈海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传河、曾传江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曾传河、曾传江以被告陈海金已付清赔偿款项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传河、曾传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传河、曾传江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温舒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