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关心与被执行人张卓亚借款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心,张卓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71号申请人关心,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张卓亚,住吉林省双辽市。申请人关心与被执行人张卓亚借款协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率的抚冲字(2015)第006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张卓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460万元,仲裁费30000元,执行费48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自有房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7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陈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