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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气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杭州市气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95号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委托代理人:陈建峰。委托代理人:金武城,1954年11月23日。被告:杭州市气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忠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气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大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顾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