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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方某甲与方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甲,方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370号原告:方某甲。被告:方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甲与被告方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方某甲负担。审判员  姜勇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洪玉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