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执字第201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有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如,党有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3-84号申请执行人张如,女,194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委托代理人邵万幸,男,194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如丈夫。被执行人党有来,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党有来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的(2012)汝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被申请人党有来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汝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常占伟执行员 贾俊峰执行员 李小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亚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