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商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京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商初字第417号原告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胜利村路2号南楼702室。法定代表人关邦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镭,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49号1302室。法定代表人黄贤斌。委托代理人吴小喜,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玉鹏,江苏协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德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并不因此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南京新一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周凤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