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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济南市市中区汉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济南竣玮机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市中区汉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荣静,张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汉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生佩,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荣静。被执行人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兆福,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荣静,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立强,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市中区汉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张荣静、张立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本案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济南市房管局、车管所、银行进行了查询,并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聚华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车辆、位于济南市历城区华山镇坝子村的土地(地号050647208)。被执行人济南峻玮机械有限公司、张荣静名下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3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高千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