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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在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庄信用社的存款160000元,并以冀xx**、冀xx**、冀xx**等三辆小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在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庄信用社的存款160000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