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1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1826号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国芳,涿州市清凉寺志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在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庄信用社的存款160000元,并以冀xx**、冀xx**、冀xx**等三辆小汽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在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庄信用社的存款160000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云飞代理审判员 吴 岭人民陪审员 刘国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