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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陈伟与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568号原告陈伟,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郸县。委托代理人陈秋良,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代理人李战海,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安市。被告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平乡县丰州镇建设大街。法定代表人朱振西,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闫须来,系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生安,男,1967年6月2日出生,系平乡县县委老干部局干部。原告陈伟诉被告平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陈伟承担。审判员  贺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