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章小生与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生,谢永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1172号原告:章小生,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国玉,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媛,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永平,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章小生与被告谢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美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永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小生诉称:章小生与谢永平系朋友关系。谢永平因工程建设需要周转资金于2014年3月5日向章小生借款2万元,并口头承诺半年内归还。逾期后,经章小生多次催讨,谢永平拖延未还。请求判令谢永平归还借款2万元。谢永平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章小生与谢永平系朋友关系。谢永平在枞阳县陈瑶湖镇经营建材生意。2014年3月5日,谢永平以亟需周转资金为由立据向章小生借款2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章小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整)。此据,借款人:谢永平。2014年3月5日”,借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嗣后,经章小生多次催款,谢永平拖延未还,为此成讼。上述事实,有章小生、谢永平的身份证明材料、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章小生与谢永平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谢永平向章小生借款,对还款期限没有约定,章小生依法可随时要求谢永平归还,谢永平拖延未还,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故对章小生要求谢永平归还借款2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章小生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谢永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美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