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郭美华与梁玉明、林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美华,梁玉明,林芳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554号原告郭美华,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被告梁玉明,男,1959年9月27日出生。被告林芳进,男,1955年1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美华与被告梁玉明、林芳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美华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美华以愿意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0元,由原告郭美华负担。审判员 李春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潘迎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