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张珂嘉与刘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珂嘉,刘亮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张珂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莉娅,女,汉族,居民。系原告张珂嘉之母。被告刘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受理了原告张珂嘉诉被告刘亮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争议较大,不宜以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二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