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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平春燕与宝鸡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宝中行立字第00001号起诉人平春燕,女,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2015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平春燕的起诉状,起诉宝鸡市人民政府,要求依法撤销宝鸡市新东岭城市综合体拆迁改造指挥部办公室与宝鸡市新仓供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征收安置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起诉人的起诉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平春燕不具备本案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平春燕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青代理审判员 吕 梁代理审判员 景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纪宏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