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商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英,刘德兴,刘炜,姚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沭商初字第316号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常林西大街112号。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晓彩,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衍辉,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中州大道1899号55号楼2层7号。法定代表人:李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宪林,河南裕达律师事务律师。委托代理人:丁秋丽。被告: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60号15号楼。法定代表人:刘德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清田。被告:李英。被告:刘德兴。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郭俊庭。被告:刘炜。被告:姚霏。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玉凤,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助理。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龙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李英、刘德兴、刘炜、姚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60元减半收取498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永青人民陪审员 赵思科人民陪审员 段圣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