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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张某甲,女,198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华电新村10幢2单元204室。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607236049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施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