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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调确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蒋海燕、朱莎莎等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海燕,朱莎莎,朱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调确字第5号申请人蒋海燕,退休职工。申请人朱莎莎,职员。申请人朱恒,职员。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蒋海燕、朱莎莎、朱恒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被继承人朱水生(已故)的法定继承人只有配偶蒋海燕、女儿朱莎莎和儿子朱恒。三申请人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9日经全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被继承人朱水生购买的全州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所有的位于全州县全州镇桂黄黄中路42号的两套房屋:其中桂房证字第37××14号房产证第××号房由蒋海燕、朱莎莎共同继承;桂房证字第37××14号房产证第××号房由蒋海燕、朱恒共同继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琼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合秀… 来自: